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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城镇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14   点击次数:

 

亲爱的城镇居民朋友:

 

您们好!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将于20087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采取家庭(或个人)参保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作为参保对象,以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面就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简要介绍,让广大居民朋友对此项政策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一、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五个特点。

一是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二是全面覆盖,应保尽保。即使您参保以前患病,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参保。三是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只要您家庭(或个人)参保,政府就给您家庭(或个人)参保费用给予补助。四是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五是筹资标准坚持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不受户籍限制)、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与长期进城务工农民随住的非从业家属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为:

成年人(18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筹集标准为270/人、年;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全日制在校学生)筹集标准为110/人、年。为了让更多的城镇居民参保并享受到这项制度的好处,政府对参保的城镇居民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60岁以上困难老人(无退休金或养老金)政府补助220/人、年,个人缴费50/人、年;其他在校学生以及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和非从业城镇居民政府补助90/人、年;在校学生以及年龄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2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80元,就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的起止时间为当年的111231,在校学生从当年101日至次年930日止。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本县城镇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持1寸免冠照片4张(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法定监护人照片)、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或社区申请参保。低保对象出示低保证、重度残疾人员出示残疾人证、60岁以上困难老人出示社会保障部门无退休待遇证明。

2、参保居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断保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并缴费满3个月后才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医疗待遇享受标准:

1、大病门诊医疗待遇。大病门诊实行病种、费用定额管理。病种为晚期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期、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综合症。2、住院医疗待遇。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起付标准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其中,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义务赡养人的参保居民在上述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享受医院减免优惠后,医疗保险基金再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

居民朋友们,我们殷切地希望您们从健康出发,从长远打算,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参与。为父母投保,表达一份孝心;为儿女投保,体现一份爱心;为自己投保,寻求一份安心。让我们携手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最后,真诚地祝愿您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71

联系单位:磨市镇劳动保障服务所

联系电话:54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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