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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党内关爱资源,加强党内关爱基金的管理,通过实施党内政治关爱、素质关爱、创业关爱、生活关爱、情感关爱,让基层党员干部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党内互帮互助的温暖,增强基层党员干部的责任感和光荣感,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县党内关爱基金以“关心、爱护、激励基层党员干部”为宗旨,对党员坚持关爱和教育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县党内关爱基金是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共同参与的党内公益性、慰问性、帮扶性的非盈利性基金。
第四条 县党内关爱基金采取“党费拿一点、财政补一点、党员干部和社会力量捐一点”的办法筹集。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上级组织下拨的各项慰问资金;县级留存党费划拨的资金;县级财政补助的资金;相关部门按政策参与的资金;基层党组织、党员个人及社会各方面自愿捐赠的资金。
第五条 县党内关爱基金使用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互助互济、公平公正、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县党内关爱基金适用于组织关系在本县的党员和基层干部。
第七条 县党内关爱基金适用的具体范围和对象:
1、特殊贡献的党员,即建国前入党的没有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党员,受到省军级以上表彰的先进模范党员;
2、生活困难的党员,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党员家庭;
3、患病遭灾的党员,即因本人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各种灾害、灾难,特别是因病因灾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党员;
4、残疾困难的党员,即本人因身体残疾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党员;
5、家庭困难的村组干部,即本人家庭在当地村组干部中相对特别困难的在职和离任村组干部;
6、农村去世的党员,即农村党员去世后,县党内关爱基金理事会发给一次性抚慰金。县党内关爱基金理事会每年年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农村去世党员抚慰金标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基金适用范围之列:
1、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受到治安拘留以上或刑事处罚的;
3、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
4、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上年度被党员大会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 慰问和帮扶性资金申请程序:
1、党员个人或基层党组织申请;
2、基层党(总)支部初审、公示;
3、基层党委审核;
4、基层党委上报县党内关爱基金理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慰问和帮扶性资金审批程序:
1、县党内关爱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政治身份、申请理由、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基层公示情况、有无否决事项等进行审查,拟定关爱对象及支付标准,送理事会副理事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
2、县党内关爱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以基层党委为单位办理基金发放手续。
第十一条 抚慰金发放程序:
1、农村党员去世后,由村党组织采取先垫付后申报的办法,以县党内关爱基金理事会名义,当天将抚慰金送到去世党员家中。
2、垫付的资金由村党组织在党员去世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农村去世党员抚慰金申报表》,经乡镇党委审核后上报县党内关爱基金理事会办公室;
3、县党内关爱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按程序发放农村去世党员抚慰金。
第十二条 在银行依法设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党内关爱基金账户,认真执行财经法规制度,实行专户专人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县党内关爱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县党内关爱基金理事会成员通报一次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对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纳入县党务公开范围,并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贪污和侵占县党内关爱基金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县内各基层党组织可设立本级党内关爱基金,并参照本办法(试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由县党内关爱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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